关于转发《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财购[2018]4号)

来源:    日期:2018-5-18    浏览次数2377

 

各市、区财政局,各市级预算单位,各代理机构:
 

为了加强苏州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现将《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3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市级政府采购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且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或专业人员。

二、采购人应至“苏州市政府采购网”的“下载中心”下载并填写《政府采购自行选定方式确定评审专家申请表》(见附件二,以下简称“申请表”)和《政府采购自行选定方式确定评审专家名单表》(见附件三,以下简称“专家名单表”)。在申请表中填写项目技术复杂、专业性强,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说明,并由主管预算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将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信息填入专家名单表,由主管预算单位加盖公章确认。

三、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提前两个工作日将申请表和专家名单表交给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抽取人员。由抽取人员在《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系统》(以下称“专家管理系统”)上传申请表和专家名单表的电子扫描文件,并录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信息。

四、评审活动完成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评审专家名单,并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标注“自行选定”字样。申请表和专家名单表应当归入采购项目档案备查。

五、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在专家管理系统中补抽评审专家,或者经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同意自行选定补足评审专家,填写申请表和专家名单表,并由抽取人员在专家管理系统中上传两表的电子扫描文件并录入相关专家的信息。

六、市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当在专家管理系统录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信息。

七、采购人应当按照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和审批流程,加强内部管理。

八、采购人未按照规定使用评审专家的,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应当采取约谈、书面纠正等形式督促整改,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九、各市、区和部省属在苏单位可参照执行。

 

附件一:《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

39号)

附件二:《政府采购自行选定方式确定评审专家申请表》

附件三:《政府采购自行选定方式确定评审专家名单表》

 

 

苏州市财政局

2018年2月2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省财政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苏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8年2月2日印发

 

 


 

 
转发《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苏财购[2018]4号).doc
附件一:《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39号).docx
附件二:《政府采购自行选定方式确定评审专家申请表》.docx
附件三:《政府采购自行选定方式确定评审专家名单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