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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市级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苏财购〔2020〕32号)

发布单位: 发布人:苏州中远招投标咨询 发布时间:2020/5/20 10:50:32 关注度:13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市、区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和《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创新行动2020》(苏委发﹝2020﹞12号)有关要求,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现就进一步优化市级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压实采购单位主体责任

(一)采购人应根据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采购预算和实际采购需求编制年度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并在相关网站予以公开(涉密信息除外),便于供应商提前了解采购信息,增加政府采购项目的竞争性,增强政府采购透明度。

(二)采购人应对采购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合法性审查,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

(三)采购人应审核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拟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四)采购人应高度重视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切实担负起质疑答复的主体责任,做好质疑材料的收集、调查、研究、答复、报送等工作。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在作出供应商质疑答复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质疑函和质疑答复材料一并报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五)政府采购合同应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二、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交易流程

(一)供应商可利用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终端在支付宝平台“市民中心”栏目的“苏州采购公告”版块随时了解最新的全市政府采购公告关键信息,提升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积极性与及时性。

(二)鼓励采购人取消投标(响应)保证金、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支持供应商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代替履约保证金,减少供应商资金占用。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投标(响应)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有关事项。

(三)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不得要求其同时提供原件或规定原件备查;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加快完善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的网上交易功能,实现在线发布采购公告、免费提供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实行电子开标、电子评审,逐步取消供应商提供纸质材料,最终实现无纸化、可回溯,提升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便利程度。

(五)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在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的同时,向参与项目评审的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发放《未中标(成交)通知书》,以电子邮件、纸质寄送等与投标(响应)供应商约定的方式书面告知该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得分与排名,未中标(成交)供应商未按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取告知信息的,视为自动放弃并自行承担相应后果。采购人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载明相关内容。

三、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政策扶持

(一)采购人应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在采购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微企业采购。鼓励采购人在现行政策基础上进一步提高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金额和比例。

(二)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微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统一给予10%的扣除。

(三)鼓励采购人为以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和合同为凭据向商业银行申请信用贷款的中小微企业创造便利条件,解决其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过程中的资金困难。

各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苏州市财政局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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