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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机构管理的通知(苏财购〔2018〕30号)

发布单位: 发布人:苏州中远招投标咨询 发布时间:2018/12/24 0:00:00 关注度:15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活动,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政府采购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级政府采购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机构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期公告代理机构执业情况

为便于市级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我局将于每月上旬在“苏州市政府采购网”中对符合苏财购〔2018〕9号文件要求,具备市级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操作权限的代理机构以下情况进行公告,公告内容按月累计,以年度为周期:

(一)基本情况:主要为单位全称,办公地址,负责人的姓名和手机号码等。各代理机构如有相关信息变更,应及时与我局政府采购监管处联系。

(二)业务情况:主要为市级项目在“苏州市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中按照货物、工程、服务三大类划分的立项个数和合同备案个数等。

(三)监督检查情况:主要为市级项目中与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的有效投诉处理决定个数、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个数和行政处罚个数等。

(四)日常管理情况:主要为市级项目信息填报、发布差错次数,约谈、通报次数,培训测评不合格人数等。

二、依法处理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4〕122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以及《江苏省政府采购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8〕18号)的相关要求,《苏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字〔2011〕4号)在一定程度上已不适应新形势下对代理机构依法监管的实际需要,经研究决定,该文件将予以废止。

《苏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管理暂行办法》废止后,财政部门将进一步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苏州市财政局财政监督约谈办法》(苏财监字〔2014〕35号)等的规定,对代理机构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开展行政处罚、监督检查处理、行政指导(约谈等)、信用记录、情况通报等监管工作。

三、建立完善从业人员培训测评机制

为加强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执业水平,扎实掌握政府采购理论知识和市级政府采购相关流程,我局将开发政府采购法规政策培训与测评系统。凡持有有效培训证书的从业人员必须由缴纳社保的代理机构负责在系统中办理注册,更换代理机构的应及时在系统中自行修改。我局对从业人员年内多次、定期开展网上培训与测评,未测评或者测评成绩不合格的,将在测评期最后一日所属代理机构的日常管理情况中予以公告。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苏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字〔2011〕4号)同时废止。各市、区财政部门可参照本通知精神切实履行对代理机构的监管职责,代理机构执业情况公告与从业人员培训测评工作可逐步纳入市级工作平台有序开展。

 苏州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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